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結婚應符合哪些條件
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申請在大陸結婚,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必須是生活居住在中國大陸的中國公民和生活居住在中國臺灣地區的公民,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二.雙方必須到生活在中國大陸一方的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指定的地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保箨懸环剑? ?、佟【用裆矸葑C; ?、凇【用駪艨诓?; ?、邸∷趩挝换蚪值擂k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書; ?、堋』榍搬t學檢查證明。 ?。玻_灣一方: ?、佟 杜_灣居民來往大陸通告證》或其他旅行證件; ?、凇≡谂_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入境證明; ③ 臺灣公證機關出具的無配偶聲明和經證明無誤的戶籍譽本。有效期三個月。 ?、堋』榍搬t學檢查證明。 ?、荨≡诖箨戇B續停留六個月以上,還要出具大陸公證機關出具的無配偶申明; ?、蕖≡谙愀?、澳門連續停留六個月以上來大陸的,還要出具香港婚姻注冊或者澳門婚姻及死亡登記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書; ?、摺≡谕鈬B續停留六個月來大陸的,還要提交居住國出具并經公證和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婚姻狀況證明; ?、唷〈箨懢用窀芭_定居時已達到法定婚齡的,還應出具大陸原居住地公證機關公證的赴臺前的婚姻狀況證明; 三.雙方中一方或雙方離過婚的,應出具離婚證; 四.雙方中一方或雙方喪偶的,應出具死亡證明書。 死亡證明系臺灣地區有關部門出具,應當經臺灣公證機關公證。如果是外國有關機關出具的,應當經駐在國公證機關公證、駐在國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權的機關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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